中新经纬9月20日电 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等三项违规行为在线配资公司怎么选择,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鲸财富)被罚款36万元。
20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5号(巨鲸财富、倪心刚)》(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证监局对巨鲸财富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湖州鲸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恩)、湖州鲸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琰)、湖州鲸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琮)、湖州鲸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鲸德)、湖州俊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俊宇)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由湖州文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文卓)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文卓自成立即由巨鲸财富实际控制,主要用于为巨鲸财富开展业务提供通道,上述五家私募基金由巨鲸财富实际管理。截至2024年8月7日,巨鲸财富未按规定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最近的财报数据显示,该股实现营业收入64.90百万美元,净利润-686518.05美元,每股收益-1.27美元,毛利710794.59美元,市盈率-1.12倍。
湖州鲸恩合伙协议约定,该有限合伙企业定向投资于巨鲸鲸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以及在资金闲置的情况下可投资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类保本型理财产品。2021年8月19日,巨鲸财富挪用湖州鲸恩380万元用于向第三方提供借款。2021年9月,第三方归还该笔借款。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信息
湖州鲸恩、湖州鲸琮、湖州鲸德、湖州俊宇、湖州鲸琰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除应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外,还应根据所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供项目进度通报。
五家合伙企业成立至今,巨鲸财富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同时,巨鲸财富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五家合伙企业将募集资金用于借款、往来款以及投资于合伙协议约定投资范围之外其他项目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相关约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巨鲸财富作为私募基金实际管理人,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巨鲸财富挪用基金财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巨鲸财富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五家有限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巨鲸财富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及时向投资者通报投资项目进度,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倪心刚作为巨鲸财富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负责巨鲸财富的总体运营,是巨鲸财富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6万元罚款;
二、对倪心刚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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